條款及細則
初心 Okinawa
- 租車條款
- 民宿條款
- 商業揭露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條款和條件的適用)
1. 初心 Rental Car(以下簡稱 “本公司”)應根據本租賃協定(以下簡稱 “協定”)的規定, 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車”)出借給承租人,承租人借用。 本條款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準。
2.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協定宗旨、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訂立特別協定。 有特別約定的,特別約定優先於合同。
第二章 預約
第 2 條 (預約申請)
1. 租車時,承租人同意本公司規定的條款和價格,並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前確認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租賃地點、租賃期限、 還車位置、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 “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本公司將接受電話及電子郵件的預訂, 但對於預訂內容與實際預訂的差異,本公司概不負責。
2. 原則上,當承租人預訂車輛時,我公司應在擁有的租賃車範圍內滿足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車輛預訂申請費,除非本公司 另行批准。
第 3 條 (預約的變更)
1. 如果承租人在簽訂租車協定(以下簡稱“租賃協定”)之前更改前條第 1 款中的租賃條件,則承租人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第二次及以後的預約變更,每次變更需支付預約手續費(3000 日元)。
第 4 條 (取消預訂等)
1.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訂。
2. 如果承租人在預訂租賃開始時間後一小時或更長時間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合同,除非本公司另行批准,否則預訂將被取消。
3. 在前兩項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訂取消手續費。
4. 如果因意外、盜竊、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承租人或本公司責任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賃協定,預訂將被取消。
5. 除本協議規定的情況外,本公司與承租人不得就未訂立租賃協議的事實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6. 不能借出的事由是本公司的原因時,適用本條第 4 款,非本公司的事由時,適用本條第 5 款。
第 5 條 (替代車)
1. 如果本公司無法向承租人提供預訂車型的租賃車,本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與預訂車型不同的車型(以下簡稱“替代車”) 。
2. 當承租人接受前款的要求時,本公司將以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借出替代租賃車,車型類別除外。 此外,當替代車的租金高於預訂車 型的租金時,將適用預訂車型的租金,當低於預訂車型時按照替代車的租金收取。
3. 承租人可以拒絕根據本條第 1 款租用替代租車的提議並取消預訂。
4. 在本條第 3 項的情況下,如果根據本條第 1 項不能出租的原因是非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則將根據本條第 5 項取消預訂。
第 6 條 (免責)
除本合約第 4 條規定外,本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協定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 7 條 (預約服務的代理)
1. 承租人可以在代理本公司辦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向代理機構提出前款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代理機構申請更改或取消預訂,更改預訂必須通過代理機構獲得本公司批准。
第三章 租賃
第八條 (租賃合同的簽訂)
1. 承租人應在合同第 2 條第 1 項中明確說明承租條件,本公司應在條款和條件、價目表等中明確說明租賃條款,並簽訂租賃合同。 但是, 如果沒有可以租用的租賃車,或者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第 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中的任何一項,則不適用。
2. 簽訂租賃協定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車輛租賃費。
3. 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注 1),公司應在租賃簿(租賃分類帳)和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的租賃證明中記錄駕駛人的姓名,地址和駕駛 執照,條款及細則。 為了描述駕駛執照的類型和號碼(注 2),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我們將要求出示駕駛執照並提交其副本。 在這種 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人,承租人應向本公司出示他/她的駕駛執照,如果承租人和駕駛人不同,則應提交駕駛人的駕照及其複印件。 (注 1)監管機關的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運輸局局長通知的 2. (10)和(11),“基本通知關於租車”(自旅第 138 號,1995 年 6 月 13 日)。
(注 2) 道路交通法第 92 條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指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 14 格式的駕駛證。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條 之二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等同於駕駛執照。
4. 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和駕駛人提交可用於驗證承租人和駕駛人身份的文件,並可對提交的文件進行複印。
5. 簽訂租賃協定時,我們會要求承租人和駕駛人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6. 簽訂租賃協定後,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租金,並註明支付方式。
第九條 (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則無法簽訂租賃合同並需要取消預訂。
1. 當您沒有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者當您沒有向我們出示駕駛執照或提交複印件時。
2. 當發現您受到酒精的影響時。
3. 發現因麻醉劑、興奮劑、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未滿 6 歲的嬰兒與沒有兒童座椅的兒童一起乘坐時。
5. 取得駕駛執照未滿 3 年,或取得駕駛執照已滿 3 年但駕駛能力有問題時。
6. 被認定為特定黑社會成員、特定黑社會成員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 相關人員時。
7. 對與本公司交易有關的本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方實施暴力行為、索要不合理費用或使用暴力語言時。
8. 散布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強制手段損害我們的信譽或阻礙我們的業務時。
9. 當有違反條款和細則的行為時。
10. 此外,當公司認為不合適時。
(2)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下列任何一項,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定。
1. 預約時指定的駕駛人與簽訂租賃協定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 當您不遵守第 8 條第 4 至第 6 項的要求時。
3. 在過去的租賃中有拖欠租賃費或其他義務給本公司的事實時。
4. 在過去的租賃中有第 18 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5. 在過去的借貸中有違反租賃合同或保險合同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情況。
6. 沒有租賃車時。
7. 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時。
(3) 在前兩項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已經預訂成功,之後承租人又取消了預訂,承租人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規定的取消預訂費用。
第 10 條 (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1. 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車輛租賃費用,本公司將租賃車輛交給承租人時租賃合同立即成立。
2. 前項規定的交付應在借用開始的日期和時間,在本條款及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借用地點進行。
第 11 條 (租金)
(1) 租賃費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將在費用表中詳細說明各金額或計算基準。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賠償費
3. 設備使用費
4. 車輛送取費
5. 公司規定的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是以本公司向地區交通局局長(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登記的費用為準。 此外,如果是按照本協定中規定的條款 進行車輛預約完成後修改了租賃費用時,則租賃費用將以預訂時的價格標中的價格為準。
第 12 條 (承租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協議簽訂後,承租人變更本協定第七條第一項的承租條件時,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2. 前款規定的承租條件變更導致發生妨礙租賃業務時,本公司不能承諾會接受此變更。
第 13 條 (車輛檢查、維護和確認)
1. 本公司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 47 條第 2 項(日常檢查和維護)和第 48 條(定期檢查和維護)規定的檢查,出租的車輛必須經過維護。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根據本公司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身和設備的外觀,確認已進行前款所述的檢查和保養,並核實租賃車輛沒有保養缺陷, 符合租賃條件。
3. 如果本公司根據前款所述的確認發現租賃車輛有缺陷,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等。 4、兒童座椅由借用人或駕駛人自行負責妥善安裝,兒童座椅的安裝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第 14 條 (租賃證的交付和攜帶)
1. 本公司交付租賃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出具規定的租賃憑證,載明地區交通局交通局局長指定的事項。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攜帶前款規定的租賃憑證,自租車交付之時起至還車時(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止。
3.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了租賃憑證,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4. 還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同時將租車憑證交還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 15 條 (管理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應以良好管理者的義務使用和存放租賃車輛。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條款、章程和使用手冊中的規定。
第 16 條 (日常檢查)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每天使用前對租賃車輛前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 47-2 條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進 行必要的維護措施。 .
第 17 條 (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根據道路運輸法,未經本公司同意和許可,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相似目的。
2. 將租賃車輛用於規定以外的用途,或讓本合同第 13 條規定的租賃憑證上所列駕駛員和本公司認可的人員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
3. 有任何侵犯本公司權利的行為,例如將租賃車輛轉租或用作抵押品。
4. 偽造租賃車輛的汽車登記號標誌、車號標識,或者改裝租賃車輛。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拖、推其他車輛。
6. 使用租賃車輛進行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7. 酒後駕車。
8.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
9. 從日本租車出境。
10.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輛進行拍攝或活動。
11. 租賃車輛若為摩托車時,應兩人以內乘坐。
12. 其他違反本條款與條件第 8 條承租條件的行為。
13. 未經本公司同意,拆除車內的汽車導航系統、音響系統等設備,並帶出車外。 此外,使用相關租車以外的車載工具、車載零件等。
14. 未經本公司同意允許帶寵物乘車。
第 18 條 (違章停車處理)
1.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違規停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要前往違法停車發生地的管轄派出所,並 立即繳納非法停車罰款和非法停車所發生的相關各種費用,例如拖車、保管等費用。
2. 當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違規停放的通知時,本公司應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時移動租賃車輛,並在租賃期滿或本公司指示時,承租人 或駕駛人應按照此指示出現在對違章停車區域有管轄權的派出所並處理違規行為。 此外,如果租車被警員移動,我們可能會自行決定從警 員那裡取回租賃車輛。
3. 如因承租人及駕駛人違章停車導致超過租期,承租人需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租車費用。
4. 在給出本條第 2 項的指示後,本公司應自行決定通過交通違規通知、付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態。 如果違規未被處理, 則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重複前款指示,直至違規處理完畢。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不遵守前款的指示,本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 求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車。 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身為證明”),表明違停車輛存在違法行為 並將出現在派出所等情況,並將作為違法者依法採取措施,以及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守此規定。
5. 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通過向警方提交包含個人資訊的材料(如身份證明和租賃憑證)來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的違章停車行為的責 任。 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為此本公司將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之書面說明及自行同意書及租賃證等資料, 並澄清事實。 能夠採取報告等必要措施。
6. 如果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4 條第 51 條之 4 項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的命令並繳納違章停車罰款,或者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被 搜查,租賃車輛被移動、存放或取走等。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必要的費用等,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相當於違章停車罰款 的金額和本公司承擔的費用, 應支付給本公司。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已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違章停車罰款的金額,則將因承租人 或駕駛人已支付罰款或提起訴訟而發出違章停車罰款的支付令 ,當取消並且本公司收到退還的停車罰款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退 還相當於退還的停車罰款的金額。
7. 本公司收到前款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時,或者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款規定的金額時,今後本公司可 拒絕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租車服務。
第五章 返還
第 19 條 (租賃車返還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在租賃結束前將租賃的汽車和設備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如果歸還地點根據本條款和條件第十二條第1項發生變 更,則為變更後的歸還地點)。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款規定的,自租賃期滿至歸還租賃車輛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除外,您應 向我們支付同等金額。 此外,如果本公司因違反前款規定而受到損害,承租人應賠償全部損失。
3. 如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由此給我們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 不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 20 條 (返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補充汽油等燃料之後並且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和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退回的產品應保持交付時 的狀態,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或變質的部件。 此外,本條款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的汽油補給等,可以支付相當於補給汽油價格的金額 來代替。
2. 還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在租賃車內有沒有遺留物品,本公司不負責保管遺留物品。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賃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及時賠償本公司認定的因疏忽造成的租賃汽車損壞的損失,但磨損或劣化的部件除外。
4. 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確認租賃車和設備的損壞,應在歸還後立即確定或直至歸還後 3 個工作日結束。
第 21 條 (延長租期的費用)
1.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根據合同第 12 條第 1 項延長租賃期時,應在歸還時支付以下專案的總金額(以下簡稱“延期費”)。
2. 延期後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與延期前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加上本公司規定的超額費用與已付租賃費的差額。
3.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加入免賠制度的,延期時對應租賃期的免賠補償費與已支付的免賠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如因不得已的原因延長租期或改變還車地點,必須在還車期限內與出發地辦公室聯繫並獲得批准。 承租人未經同意超 過借款期限而歸還的,除前款規定的延期手續費外,借款人還應繳納違約金(10 萬日元)。
第 22 條 (精算)
1.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還車時有延期費、還車地點變更罰金等未付費用(以下簡稱“未付費用”),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未付費用。
2.如還車時未補充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駕駛人將根據使用期間的里程數,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的金額支付(以下簡稱“燃料結算 費”) 應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第 23 條 (不返還處理措施)
1. 如果租賃期已到期,承租人或駕駛人未能將租賃車和設備歸還到指定的歸還地點,並且不回應我們的歸還請求,不歸還租賃車輛或設備, 本公司應採取民事和刑事法律措施。
2. 在前款的情況下,為了確認租賃車輛和設備的位置,本公司可以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地等進行面談,操作車輛位置信 息系統等必要措施。
3. 在本條第 1 項的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從租賃期滿到本公司收取租賃車輛或設備期間的租賃費,以及根據第 28 條的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責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搜索和收集租賃車輛以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發生的費用)。
4.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自租賃期滿之日起 3 天或以上未歸還租賃車輛且無法聯繫到承租人或駕駛人,則視為盜竊。 在這種情況下,應向 當地警察局報案。
第六章 發生故障、事故或被盜時的措施
第 24 條 (發生故障時)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租賃車輛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2. 如果前款規定的異常或故障是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應根據合同第 28 條規定,給本公司帶來的損害(包括必要的費用), 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
3. 如果租賃車輛的故障是由於租給承租人之前存在的缺陷,本公司將為借款人提供替代租賃車輛。
4. 如果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的提供,或者如果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租賃協定將被終止,本公司將從已收的全 部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租賃合同終止期間的租金及免責補償保險後的餘額退還承租人。
第 25 條 (事故處理)
1.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涉及車輛事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3. 根據前項指示修理租賃汽車時,除非獲得本公司批准,否則請在本公司或指定工廠進行。
4.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5. 與另一方就事故進行和解或其他協定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6.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7.本公司應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意見並配合解決。
第 26 條 (防盜措施)
如果租賃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其他損壞,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1. 立即報警。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盜竊或其他損害進行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第 27 條 (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協定)
1. 在使用過程中(包括不再滿足道路運輸車輛等法律規定的標準時),租賃汽車因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事故等”)而無法使用 時,則租賃協定終止,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根據協定第 5 章的規定將租賃的汽車和設備歸還本公司。
2. 前款情況下,如有未付金額或燃料結算金額,承租人應立即按照協定第五章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並賠償本公司的損失(包括取車、修車 所需的費用),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和免責補償保險費。
3. 如果由於不能歸咎於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而發生事故等,本公司將從已收到的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中扣除已租賃 期間已發生的租賃費用的餘額退還承租人。
4.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就本條規定以外的無法使用租車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 28 條 (賠償與營業補償)
1.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賠償損失。 但是,這不 包括由於不能歸咎於承租人和駕駛人的原因造成的情況。
2. 本公司前款的損失中,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賃車輛或設備的事故、盜竊、故障、 污漬、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或設備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業天數向本公司 支付損害賠償金。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第 17 條第(7)款(禁止酒後駕車)規定的事項,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事故,承租人或駕 駛人不免除責任,將賠償本公司 30 萬日元作為違約金。 此外,如果本公司因該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則承租人 或駕駛人有義務單獨賠償該損失。
第 29 條 (保險)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車有關的事故,公司就租賃車簽訂的損害保險合同,應在以下特殊專案中描述的限額 (以下簡稱“賠償限額”)內的保險將被支付。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額外單獨加入的損壞保險合同可以賠償 與租賃車有關的事故,則將優先適用與本公司租賃車輛有關的損壞保險合同。
【賠償限額】
(1) 人身保險:1 名,不限額
(2) 財產保險:1 次事故不限額(免賠額:100,000 日元)
(3) 旅客保險:1 名 5000 萬日元
1. 適用保險合同免責事項之一的,不予支付本條第 1 款規定的保險金。
2. 未支付保險金的損失及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承擔。
3. 當本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駕駛人所欠的損害賠償金後,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償還本公司已支付的金額。
4. 本條第 1 項或第 2 項的免責額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並支付免責補償費,如果不 屬於沒有向警方和本公司報告的事故,不被保險金支付的事故,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條至第 4 條或第十七條各項所發生的事故,或擅自延長 借款期限後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承擔免責額。
5. 在非公共道路(賽道等)上行駛、在惡劣道路上行駛、汽車賽道中行駛等魯莽駕駛造成的疏忽可能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承租人或駕駛 人應全額賠償。
第八章 解約
第 30 條 (租賃合同的解除)
1.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違反使用條款,或屬於第 9 條第 1 款或第 2 項中的任何一項時,本公司不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 或駕駛人應立即退還租賃車輛及設備按合同第 5 章規定交予本公司,除退還外,如有未付費用或燃油結算費,將立即支付予本公司。
2. 在前款的情況下,已收取的租金、免責補償保險費等不退還給承租人。
第 31 條 (同意解約)
1. 承租人在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另行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即使在使用期間也可以取消租賃協定。 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收到的租 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返還期間對應的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後的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2. 承租人在前款規定的取消時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 【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間的基本費用)-(因取消而從租 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x 50% ,如果有未支付的費用或燃料結算費用,則為根據合同第 21 條的規定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第 32 條 (抵消)
根據合同如果本公司針對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金錢債務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可以隨時相抵。
第 33 條 (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繳納根據合同進行的交易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 34 條 (延誤賠償金)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金錢義務時,將按年率 14.6%向對方支付延誤賠償金。
第 35 條 (實施細則)
1. 本公司可就本條款細則另行規定,細則與本條款細則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本公司另行制定細則,應張貼於本公司營業所,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及價目表中載明, 即使變更也同樣。
第 36 條 (行車管理及行車記錄)
1. 承租人和駕駛人可能在租賃車中配備全球定位系統(GPS 功能)和行車記錄系統(行車記錄儀),承租人或駕駛人當前所在位置和行車 路線、行車狀況等,應被記錄,我們同意在以下各項中規定的情況下使用此類記錄。
2.當本公司確定有必要確認承租人或駕駛人的駕駛狀態以管理租車和租賃合同時。
3. 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承租人、司機、其他客戶等的滿意度,例如提高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4.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根據本公司的法律依據要求,披露前款或租賃汽車中全球定位系統(GPS 功能)和車輛行車記錄系統(行車記錄儀) 記錄的資訊。如果收到披露命令,或收到法院、調查機構或行政機構的披露請求或披露命令,則可能會在遵守披露請求和披露命令所需的 範圍內披露資訊。
第 37 條 (個人信息的處理)
本公司獲取和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當出於以下使用目的中未指定的目的獲取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我們將 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1. 作為已獲得汽車租賃營業執照的經營者,為了執行營業執照條件所要求的事項,例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製作租賃證明。
2. 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租車及相關服務
3. 核實和檢查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身份
4. 關於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其他產品和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宣傳等,通過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發送廣告印刷品、發送電 子郵件等。
5. 以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及服務的企劃開發為目的,或以考慮提高顧客滿意度的措施為目的,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6.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和分析,以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身份的形式處理統計數據
第 38 條 (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就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對本公司總部和營業所的所在地,以及租賃地點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或簡易法 院為專屬管轄法院一審。
第 39 條 (附則)
本條款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預約取消費用】
預約後‧‧‧‧‧‧‧‧‧‧‧‧‧‧‧‧‧ 租金的 10%
租賃日 30 日前 ‧‧‧‧‧‧‧‧‧‧‧‧‧ 免費
租賃日 29 日前至 15 日前的営業時間内 ‧‧ 租金的 30%
租賃日 14 日前至 2 日前的営業時間内 ‧‧‧ 租金的 50%
租賃日前日営業時間内 ‧‧‧‧‧‧‧‧‧‧‧ 租金的 80%
當日取消 ‧‧‧‧‧‧‧‧‧‧‧‧‧‧‧‧‧ 租金的 100%
18:00 後取消將視為次日取消
【休業補償】
1. 無法租車的天數 x 24,200 日元(*最長 15 天)
2. 裝置無法使用‧‧‧‧‧‧‧‧ 更換物品購買價格的 100%
第 40 條 (日文條約優先適用)
當中文合約中如與日文合約內容因翻譯有所差異時,將以日文合約中之條款為優先適用之。
一、個人情報保護方針(私隱政策)
1. 收集的個人資料
於本網站進行住宿預約及付款時,本公司可能會收集以下個人資料:
- 姓名
- 電子郵件地址
- 聯絡電話
- 住宿預約內容(入住日期、退房日期、住宿人數等)
- 付款相關資訊
※ 信用卡等付款資料將由第三方付款平台處理,本公司不會保存完整的信用卡資訊。
2. 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僅於以下目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
- 辦理住宿預約、入住及相關服務
- 住宿費用之付款與退款處理
- 與入住者進行必要之聯絡(預約確認、變更、取消)
- 依《旅館業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3. 付款服務(Stripe)
本網站使用 Stripe, Inc. 提供之線上付款服務。
入住者之付款資料將直接傳送至 Stripe 並依其安全管理體制處理。
Stripe 私隱政策: https://stripe.com/privacy
4. 個人資料的第三方提供
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不會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 為完成住宿預約或付款所必要
- 依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要求
- 為保護本公司或入住者之權益
5. 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本公司將採取適當之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外洩、遺失或遭未經授權存取。
6. 個人資料之查閱、更正及刪除
入住者可依法申請查閱、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請透過以下聯絡方式聯繫本公司。
聯絡電郵:[email protected]
住宿者名簿之記載與使用(依旅館業法)
依據日本《旅館業法》第六條之規定,本旅館於住宿者入住時,將要求住宿者提供必要資料以填寫住宿者名簿(宿泊者名簿)。
記載項目
住宿者名簿將依法記載以下資料:
- 住宿者姓名
- 住所
- 職業
- 入住日期及退房日期
如住宿者於日本無住所,本旅館將依法要求其出示護照,並記錄:
- 國籍
- 護照號碼
使用目的
住宿者名簿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用於:
- 履行《旅館業法》所規定之法定義務
- 應對主管機關依法之查核或指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旅館不會將上述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資料管理
住宿者名簿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妥善管理,並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外洩、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
二、住宿取消及退款政策(旅館業)
本旅館採 住宿預約完成後即時付款制。
取消時間以 入住日 為基準,取消及退款條件如下:
入住前 30 天或以上取消
- 可獲 100% 全額退款
入住前 7 至 30 天內取消
- 可獲 50% 退款
入住前 7 天內取消
- 不設退款
其他規定
- 未依預約日期入住(No-show):不設退款
- 符合退款條件者,退款將原路退回至原付款方式
- 退款實際到帳時間依付款平台及發卡銀行而定
如因天災、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旅館無法提供住宿服務,將另行與入住者協商退款或改期事宜。
三、特定商取引法表記(旅館業)
事業者名稱:株式会社シーサー
代表者/負責人:張曉欣
所在地:沖繩縣宜野灣市宇地泊1-17-1
聯絡電話:080-4316-032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住宿費用:住宿費用將於各住宿方案及預約頁面明確顯示(含稅)
付款時間及方式:於完成住宿預約時,即時透過線上付款(Stripe)
住宿提供時間:依預約確認內容所示之入住日期為準
取消及退款條件:入住前30天或以上取消可獲全額退款,入住前7至30天內取消可獲50%退款,入住前7天內取消不設退款。
| 商品類型 | 一棟式民宿租賃 |
| 法定名稱 | 株式会社シーサー |
| 地址 | 沖繩県宜野湾市宇地泊1-17-1 〒901-2227 |
| 電話號碼 | 080-4316-0321 |
| 郵件地址 | [email protected] |
| 營運主管 | 張曉欣 |
| 額外費用 | 沒有額外費用 |
| 換貨和退貨政策 | 入住前最少30天取消,可獲全額退款;入住前7至30日取消,可獲50%退款;入住前7日內取消,不可獲退款 |
| 交貨時間 | 付款確認後,訂單自動確認 |
| 可接受支付方式 | 信用卡 |
| 付款期限 | 信用卡支付將實時處理 |
| 價格 | 顯示價格已包含消費稅 |
| 項目タイプ | 一棟式民宿租賃 |
| 法人名 | 株式会社シーサー |
| 住所 | 沖繩県宜野湾市宇地泊1-17-1 〒901-2227 |
| 電話番号 | 080-4316-0321 |
| メールアドレス | [email protected] |
| 運営責任者 | 張曉欣 |
| 追加手数料 | なし |
| 交換および返品に関するポリシー | 宿泊日の30日前まで:無料(全額返金) 宿泊日の7日前から29日前まで:宿泊代金の50% 宿泊日の7日以内:宿泊代金の100%(返金不可) ※返金はご利用のクレジットカード会社を通じて行われます。 |
| 配達時間 | 予約完了後、即時に予約確定となります。宿泊サービスはご予約いただいた宿泊日(チェックイン日)より提供いたします。 |
| 利用可能な決済手段 | クレジットカード決済 |
| 決済期間 | 予約完了時にクレジットカード決済が即時行われます。 |
| 価格 | 各宿泊プランにより異なります。表示価格には消費税が含まれています。 |